关于印发《常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常德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常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
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水利(水务)局:
现将《常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常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常德市水利局
2016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印发
常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
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5〕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和《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6〕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房屋及市政项目)或施工企业(交通、水利项目)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一定的比例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银行账户交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按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及时研究和处理本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足额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开工;未交保证金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解决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退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在当地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六条 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工作纳入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二、保证金的交存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使用、补足、返还及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其中,武陵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桃花源管理区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受理。
第八条 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收取,一个报建工程项目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最高一般不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省重点建设交通项目按1.5%合同金额交存。
第九条 保证金实行差异化交存管理,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降低交存比例;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交存比例。
(一)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三年且三年内至少承建三个工程项目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当年交存保证金比例下调1个百分点。
(二)本办法实施前三年内和本办法实施后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当年交存保证金比例上调2个百分点,交存保证金最高可不受200万元的限制。
(三)一个工程项目分成若干个标段的,保证金分标段交存。
(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方式,一般采取支票转帐交存。符合条件的,可以银行保函方式交存。对以银行保函方式交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需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保函出具银行负责支付。银行保函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具体程序等另行确定。
第十条 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程序。
(一)核定。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合同、中标文书等资料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核定表》(见附件1)。按照住房建设项目、水利项目、交通项目等领域划分,先到有管辖权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交存保证金初审意见,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保证金交存数额。
(二)交存。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保证金交存核定表向银行专用账户交存,再凭银行出具的交存凭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具保证金交存凭证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见附件3)。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具的保证金交存凭证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办理开工等手续。
(三)信息反馈。开户银行收到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交存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后,应及时将交存信息通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月及时发布对账信息。
三、保证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不用于正常情况下农民工劳动报酬发放,只用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且施工企业暂无偿还能力时应急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交存保证金数额,不得跨工程项目使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十二条 劳动报酬保证金使用程序。
(一)核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行为。
(二)确认。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应签字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员及民工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1、逃匿、逃避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
2、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而不能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
3、数额较大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通知。对不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整改指令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向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下达划支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通知,并将情况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
(四)支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的组织和监督下,由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施工企业使用该项目储存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
四、保证金的补存
第十三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一经使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补存,相关责任单位应按规定的比例向专用账户补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十四条 劳动报酬保证金补存程序。
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并启用了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由造成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责任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按本保证金交存规定补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下列规定确定补存责任单位,并下发补存通知: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补存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相关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补存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
(三)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或严重侵犯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发生相关突发事件的,补存责任单位为施工企业。
第十五条 启用劳动报酬保证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补足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责令停工整改,所建项目不予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五、保证金的返还
第十六条 劳动报酬保证金返还程序。
(一)申请。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交存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且确认农民工劳动报酬得到了正常支付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返还60%。
工程验收合格备案3个月后,该工程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或已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中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全部结算完毕,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退还保证金余额。申请时填写《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返还申请表》(见附件2)。
(二)公示。接到申请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凭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在施工现场和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等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三)返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并签署意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银行办理保证金返还本息手续。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和健全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案件;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行业监管,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结算纠纷、未交工资保证金等源头问题造成的欠薪案件;牵头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账户单独列支、银行定期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对其市场准入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加强执法合作,惩戒欠薪失信行为。完善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联合行政约谈等工作制度。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要向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辖区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收支管理情况,同时,将情况书面告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具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开工许可、备案、审查等权限的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工程项目开工名单。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牵头联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户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协助处理管辖领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未履行职责造成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由未履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监督管理,按月发放农民工劳动报酬,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工作中,不按职责要求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保障金)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附件1
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核定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建 设 单 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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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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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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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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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单 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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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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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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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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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 支付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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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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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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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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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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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造价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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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初审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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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审核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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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 审批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交存单位和开户银行各持一份。报送此表时,交存单位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总包合同书等相应资料备查。
附件2
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余额返还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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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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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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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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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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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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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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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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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
已完成工程量 % |
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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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年 月 日 |
竣工备案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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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造价 |
万元 |
工资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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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民工人数 |
人 |
已支付农民工工资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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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余额 |
万元 |
申报返还金额 |
万元 |
||||
项目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初审 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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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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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 审批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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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单位和开户银行各持一份。报送此表时,申请单位应提交公示书、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竣工验收备案证、交存保证金凭证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附件3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项目开工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我公司承建的 项目,建筑面积 平方米,工程造价 万元。我公司承诺: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杜绝工程违规转分包,不论建设单位工程款是否按时支付,保证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通过银行卡或现金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签字留存工资支付明细表两年以上备查,保证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导致群体性投诉上访事件、恶性事件等后果,均由我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和负责清偿农民工工资。
特此承诺。
施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签字): 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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